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檢測
在干潔的大氣中,痕量氣體的組成是微不足道的。但是在一定范圍的大氣中,出現了原來沒有的微量物質,其數量和持續時間,都有可能對人、動物、植物及物品、材料產生不利影響和危害。當大氣中污染物質的濃度達到有害程度,以至破壞生態系統和人類正常生存和發展的條件,對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現象叫做大氣污染。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務的規定,制定本標準。
我中心實驗室是專業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,具備污染源監測業務能力的社會化環境監測資質,依據國家相關的標準,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檢測服務,出具蓋有CMA印章、相關部門認可的檢測報告。
本標準在原有《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》(GBJ4-73)廢氣部分和有關其它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制定。本標準在技術內容上與原有各標準有一定的繼承關系,亦有相當大的修改和變化。本標準規定了33種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,其指標體系為最高允許排放濃度、最高允許排放速率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。
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,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,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,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,其余均執行本標準。污染物的采樣方法按GB/T16157-1996和國家環境保護局規定的分析方法有關部分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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